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负责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1、备案申请表(标准表格),表格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3、让与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5、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3、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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